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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」第七條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5次定期會第27次會議決議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6年7月11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2762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7/7/11
發文日期:2017/7/11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62902762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」第七條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5次定期會第27次會議決議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6年7月11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2762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雲林縣議會106年6月30日雲議議民定5字第1060000764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縣警察局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-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修正條文